文章摘要: 在網(wǎng)絡借貸中,由于有些借貸標的數(shù)額大,風險高,平臺往往會要求借款人提供一定的財產(chǎn)作為擔保。在普遍的抵押借款合同中,抵押權人與債權人往往為同一個人。但是在網(wǎng)絡借貸抵押中,由于投資人數(shù)量眾多且分散,投資人作為債權人很難實現(xiàn)抵押權,通常的做法是把
在網(wǎng)絡借貸中,由于有些借貸標的數(shù)額大,風險高,平臺往往會要求借款人提供一定的財產(chǎn)作為擔保。在普遍的抵押借款合同中,抵押權人與債權人往往為同一個人。但是在網(wǎng)絡借貸抵押中,由于投資人數(shù)量眾多且分散,投資人作為債權人很難實現(xiàn)抵押權,通常的做法是把抵押權登記在平臺或者平臺指定的第三人名下,這樣就造成了抵押權人與債權人不一致的情形。例如,在某平臺的網(wǎng)絡借貸合同中有三方當事人:債務人、債權人以及作為居間人的網(wǎng)貸平臺。而相應的抵押擔保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卻是債務人與網(wǎng)貸平臺,債務人將抵押物抵押給平臺,在債務人逾期不履行債務時,由平臺行使抵押權。平臺再將抵押權折價、拍賣或變賣后所得的價款按照比例清償給投資人本金和利息。
根據(jù)《物權法》第179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在抵押擔保中,債權人為抵押權人。上述將平臺作為抵押權人的做法顯然與該條規(guī)定不符。那么在這種情況下,抵押權能否實現(xiàn)呢?
一、債權人主張抵押權能否得到支持?
案例一
【(2015)和民一初字第1024號】 唐寧與楊俊玲借款合同糾紛案
被告楊俊玲向原告唐寧借款,并以自有小汽車向原告提供抵押擔保?;谑掷m(xù)便利考慮,原被告雙方均同意由宜信惠琮國際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作為抵押權人辦理相關抵押(包括抵押登記和解除抵押登記等)手續(xù)。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期償還借款本息,原告向法院主張其享有抵押權,并要求實現(xiàn)抵押權。法院認為,根據(jù)《物權法》第179條之規(guī)定,債權人應為抵押權人。而本案中,債權人與抵押權人不一致。另根據(jù)《物權法》第192條之規(guī)定,抵押權不得與主債權分離而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故法院無法確認原告享有抵押權,雖被告對該項主張表示認可,但不可因此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故對于該項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
【(2014)君民初字第336號】 胡建軍、鐘新萍與王岳明、蔡玲民間借貸糾紛案
被告王岳明向原告胡建軍(債權人)借款,原告鐘新萍與被告王岳明、蔡玲簽訂《借款抵押合同書》,約定:被告王岳明、蔡玲以其私有房產(chǎn)作為抵押物,隨后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人為鐘新萍。法院認為,雖然主債權人與抵押權人不一致,但考慮到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的時間一致、數(shù)額一致、債權人、抵押權人、抵押人三方已形成一致意見、并已辦理抵押登記等實際情況,法院認為《借款合同》可以與《借款抵押合同書》相對應而成為主合同與從合同關系。故對原告要求實現(xiàn)抵押權的訴請予以支持。
通過上述案例可知,在處理抵押權人與債權人不一致時債權人要求實現(xiàn)抵押權的請求時,法院有兩種不同的處理辦法:
1. 由于債權人與抵押權人不一致,不支持債權人的請求;
2. 若是債權人可以證明借款合同與抵押合同實質(zhì)上構成主合同與從合同關系,債權人享有的債權為抵押權擔保之主債權,則支持債權人的請求。
可見,在抵押權人與債權人不一致且債權人無法證明自己是抵押權人時,債權人將面臨抵押權無法實現(xiàn)的風險。
二、抵押權人主張抵押權能否得到支持?
根據(jù)《物權法》的相關規(guī)定,抵押權是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xiàn)其債權而設立的擔保物權。抵押權存在的前提是存在主債權,抵押權人應當為債權人,抵押權實現(xiàn)的條件為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抵押權的事由。而在網(wǎng)絡借貸中,平臺為居間人,為債權人和債務人達成借貸合同提供撮合、中介服務,平臺與債務人之間不存在擔保的主債權,抵押權也無從說起。雖然平臺辦理了抵押權登記,但是抵押權登記應當以實際抵押權為基礎。在這種情況,平臺缺乏實際的抵押權基礎,即使辦理了抵押權登記也有可能無法實現(xiàn)抵押權。因此,我們認為,在債權人與抵押權人不一致的情況下,抵押權人要求實現(xiàn)抵押權的請求將無法得到支持。
三、網(wǎng)絡借貸中抵押權如何實現(xiàn)?
正如我們上文說的由于債權人人數(shù)眾多且分散,在網(wǎng)絡借貸平臺上,為全部債權人設立抵押權難度很大,因此就出現(xiàn)了大量的由平臺作為抵押權人的情形。但是通過上述分析,在這種情況下,無論是債權人還是平臺,要求實現(xiàn)抵押權的主張都存在被駁回的風險。那么網(wǎng)絡借貸中的抵押權究竟應該如何實現(xiàn)呢?
我們認為,可以通過抵押權委托行使的方式解決這一問題。即由債權人與平臺簽訂委托合同,委托平臺代為行使抵押權,包括代為簽訂抵押合同、代為辦理抵押登記、實現(xiàn)抵押物變現(xiàn)等。這樣一來,抵押權人仍為債權人,抵押權也能得到切實的行使。
但是,在采用抵押權委托這種方式時,平臺及債權人對委托合同關于權利義務的約定都需要格外的注意:對平臺而言,應當在委托合同中明確平臺和投資人的權利和義務,如平臺作為受托人只代為行使抵押權,對于抵押物毀損、滅失或者貶值等情況不承擔責任,抵押物毀損、滅失及貶值等所造成的損失應由債權人及債務人承擔;對于投資者而言,投資者應與平臺約定,平臺從事委托事務所獲得的款項應用于清償其在平臺上對債務人享有的主債權,若是平臺將該款項挪作他用或者拒不返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抵押權人與債權人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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