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在出租的房子可以賣,但是要提前通知承租人,并且確定承租人是否購買。在出租的房子有“優(yōu)先購買權”的概念,意思是出租人在將住房出售時,應當先通知承租人,同等條件下,如果承租人想要購買的,就有優(yōu)先于其他買受人購買的權利。賣在出租的房子注意事項出售已
在出租的房子可以賣,但是要提前通知承租人,并且確定承租人是否購買。在出租的房子有“優(yōu)先購買權”的概念,意思是出租人在將住房出售時,應當先通知承租人,同等條件下,如果承租人想要購買的,就有優(yōu)先于其他買受人購買的權利。
出售已經出租的住房時,住房出賣人與承租人具有出租的合同約定,受合同的限制,在出售此住房時形成了住房出售者也是住房的出租人、住房的購買者和住房承租人三方面的利益關系,必須要謹慎處理。在出售已經出租的住房時,有兩個概念需要涉及,一個是“優(yōu)先購買權”,另一個是“買賣不破租賃”。
1、優(yōu)先購買權
優(yōu)先購買權是指民事主體在特定買賣的同等條件下,依法享有優(yōu)先于他人購買財產的權利。承租人的優(yōu)先購買權則是指承租人在出租人出賣租賃物時,在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購買該租賃物的權利。根據本條規(guī)定,承租人對租賃物的優(yōu)先購買權僅限于住房。
在出租合同的存續(xù)期間,如果租客滿足了以下條件,都享有住房的優(yōu)先購買權。
(1)在租賃合同的存續(xù)期間,并且是合法有效的住房租賃合同。
(2)須出賣人出賣其標的物住房于第三人。不可是贈與、遺贈、繼承、公用征收、征用等非因買賣而轉移標的物,否則對他人的干預即屬過分。
(3)在同等的條件下購買。在非同等條件下,承租人不可享有優(yōu)先購買權。同等條件是指承租人與其他購買人在買賣條件上等同,包括買賣的價格、付款的期限和方式等等。
(4)必須在一定期限內行使。如果出租人通知承租人將要出賣租賃的住房,并提出了一定的期限,而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沒有購買的意思表示,優(yōu)先購買權喪失。這說明承租人并不想購買該住房,也就沒有保護的必要了。
(5)出租人須以一定的形式通知承租人。我國現行法律均規(guī)定,出租人出售租賃的住房,應當提前通知承租人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不管是采取書面形式,還是采取口頭形式,只要出租人將其意思表示傳達給承租人即可。
所以,如果您正打算出售已經出租的住房,應該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在承租人確認放棄購買的情況下才可以出售,如若不然承租人可以請求法院宣告該住房買賣無效。
2、買賣不破租賃
買賣不破租賃是指在租賃關系存續(xù)期間,即使出租人將租賃物讓與他人,對租賃關系也不產生任何影響。買受人不可以其已成為租賃物的所有人為由否認原租賃關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還租賃物。
一般來說,未經登記的租賃合同,當住房所有權發(fā)生變化時,承租人不可以“買賣不破租賃為由”向新的住房權利人要求租賃合同繼續(xù)履行。但是,承租人有證據證明新的住房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租賃事實的除外。
當租賃合同未予登記,或者買受人不知道系爭住房租賃事實的,相應的法律后果不可由買受人承擔。承租人也不可以“買賣不破租賃”為由,對抗買受人對住房處分的權利,不可要求住房租賃合同繼續(xù)履行。同時,出賣人未向買受人告知租賃事實,造成承租人不可主張“買賣不破租賃”而合同不可繼續(xù)履行的,應當認定出租人違約。承租人可以向出租人主張相應的違約責任。
在出租的房子可以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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