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可以,但要看問題的嚴重性是否達到退房的要求。在住房交接過程當中,除可因開發(fā)商不具備約定的交房條件而拒絕交接外,不得以其他理由拒絕辦理住房的交接手續(xù),交付過程當中發(fā)現(xiàn)的不屬于主體結構質量問題的瑕疵不影響交接手續(xù)的辦理,買受人應在住房交接后根據(jù)
可以,但要看問題的嚴重性是否達到退房的要求。在住房交接過程當中,除可因開發(fā)商不具備約定的交房條件而拒絕交接外,不得以其他理由拒絕辦理住房的交接手續(xù),交付過程當中發(fā)現(xiàn)的不屬于主體結構質量問題的瑕疵不影響交接手續(xù)的辦理,買受人應在住房交接后根據(jù)合同有關約定要求開發(fā)商承擔修復責任等。因此,如果開發(fā)商交付的住房僅是對住房的使用不構成實質性影響的質量問題,買受人可以采取要求開發(fā)商“質保”、“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等措施,但是不可拒絕收房。
依據(jù)《商品房銷售管理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買受人兩種情況可拒絕收房:
第一,開發(fā)商與買受人在住房買賣合同中明確約定了交房條件的;例如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征求意見稿中就有如供水排水、供電供暖、燃氣電信寬帶等相關設備設施的約定;也有如綠地率、規(guī)劃車位車庫、物業(yè)服務用房、醫(yī)療學校等公共服務及其他配套設施的約定;如果在雙方約定條件不成就的情況下,買受人可以拒絕收房;
第二,如果合同中沒有相關約定,但如開發(fā)商沒有達到交房條件或交付的住房存在重大瑕疵,買受人也可以拒絕收房,具體包括:
1.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應當向買受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或《住宅使用方法書》而未提供的。
2.經(jīng)核驗住房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或住房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
司法實踐中,各級法院處理因住房質量問題而引起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時,一般將住房質量問題劃分為三個層次:(1)明顯的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所謂“主體結構”是指住房的主要構件相互連接、作用的平面或空間構成體。主體結構問題當然也包括地基基礎工程的質量問題。(2)屬于可以質保的一般質量問題,這是指在除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之外的其他質量問題,經(jīng)修復后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住房質量問題。(3)介于前面兩種情形之間的一種情形,即 “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而對于“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認定,在司法實踐中屬于法官根據(jù)生活常識自由裁量的范圍,常常參考如下幾個要素:
(1)危害居住人的程度,如果已經(jīng)危害居住人的生命安全,直接認定影響居住使用;如果危害居住人健康,則居住人應以醫(yī)院病歷證明或相關部門技術檢驗認定結論為準。另外即使不存在危及居住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的情形,例如大面積的滲漏造成居住人裝修被破壞及其他財產(chǎn)損失的,也應當認定為達到嚴重影響居住的程度。
(2)修復次數(shù)。如果多次修復未果,也可能認定為嚴重影響到居住人享用住房的正常使用功能和用途。
(3)將住房質量問題放置于住房的整體價值及買受人的購買目的中進行綜合的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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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房師驗房存在問題可以拒絕收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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