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是的。如果拆遷前這房子就是業(yè)主自有房,安置房辦出的產權證也是業(yè)主的,拿到產權證后就可以交易,但除了正常的住房交易稅外,還需要交納一份土地出讓金。對于沒有產權證住房就出售,按照《房地產管理條例》視為非法,但土地房產局不參與裁定。如果拆遷前這房
是的。如果拆遷前這房子就是業(yè)主自有房,安置房辦出的產權證也是業(yè)主的,拿到產權證后就可以交易,但除了正常的住房交易稅外,還需要交納一份土地出讓金。對于沒有產權證住房就出售,按照《房地產管理條例》視為非法,但土地房產局不參與裁定。
如果拆遷前這房子是公房,業(yè)主是租住的,該房就不可轉讓;如果是公房,業(yè)主已向單位購買,而且安置房的產權證上是業(yè)主本人名字,就可以轉讓,但也需要額外交納土地出讓金。
1、政策因素。
根據相關法規(guī)及政策規(guī)定,拆遷安置住房一般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動遷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購的中低價商品房。此類住房產權雖屬于個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權的一定期限內不可上市交易。
另一類是因房產開發(fā)等因素而拆遷,開發(fā)商通過其他途徑安置或代為安置人購買的中低價位商品房(與市場價比較而言)。該類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沒有什么區(qū)別,屬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財產,沒有轉讓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2、價格因素。
目前拆遷安置房的買賣大多是在簽訂了拆遷安置協(xié)議,但房子尚未交付的情況下轉讓買賣的。由于從訂立安置協(xié)議到住房交付,中間間隔時間長、變化大,特別是如果價格不斷上漲,到交房時的價格可能相差近千元,拆遷戶認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損失,因此拒絕交房,要求漲價,最終造成雙方的矛盾加劇,引起訴訟。
3、人的因素。
“共有人”是拆遷安置房買賣風險的最大制造者。他們找合同的漏洞逃避法律責任追求自己的利益,或為合同的履行設置障礙。共有人會以《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8條第4項“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及第6項“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為由,請求確認住房買賣合同無效。
對此筆者認為,根據人大常委會對《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共有財產的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其行為應該視為無效,但該意見同時也規(guī)定,如果第三人善意取得財產,其取得財產的行為應該受到保護。而由此給其他共有人造成的損失,應該由擅自處置財產的共有人進行賠償。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guī)定禁止轉讓尚未確權發(fā)證的房地產,其立法目的就是為制止來源不明、權屬不清的房地產轉讓。而當事人之間的拆遷房買賣合同在訂立合同時就來源明確、權屬清楚,拆遷戶主張合同無效是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為保護交易安全,應當認定合同有效。賣房人應當交付住房,并協(xié)助辦理住房產權變更登記手續(xù)。
因此,為減少矛盾、避免經濟糾紛,購置拆遷安置房首先要查明安置房的性質,一般來說對已經竣工的安置房可以到開發(fā)公司或房地產交易中心查詢住房的產權資料、土地性質等狀況。
如果住房尚未建造或正在建造,買家非但要承擔極大的法律風險,而且還要承擔安置房的具體結構、朝向、小區(qū)環(huán)境改變等不確定的風險。其次是訂立協(xié)議時要出售方全體共有人簽名,以減少風險。
安置房要交土地出讓金才可以交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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